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
庭長、法官
( 103 年 11 月 21 日)
第23條
智慧財產法院院長得指定庭長、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,並酌予減分或停 分案件:
一、檢查法院及所屬分院業務。
二、確定案件之審查事項。
三、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。
四、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。
五、規劃、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