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 庭長、法官 ( 103 年 11 月 21 日)
第23條
智慧財產法院院長得指定庭長、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,並酌予減分或停 分案件:

一、檢查法院及所屬分院業務。

二、確定案件之審查事項。

三、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。

四、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。

五、規劃、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