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 庭長、法官 ( 103 年 11 月 21 日)
第17條
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,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 意見後決定之。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