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 庭長、法官 ( 103 年 11 月 21 日)
第16條
庭長職掌如下:

一、本庭事務之監督。

二、執行處事務之監督。

三、本庭評議之主持。

四、本庭評議簿之保管。

五、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。

六、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。

七、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、學識、能力之監督 、考核與獎懲之擬議。

八、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。

九、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。

十、法律問題之研究。

十一、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。

十二、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。

十三、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。

前項規定,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