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 院長 ( 103 年 11 月 21 日)
第10條
智慧財產法院院長對於該法院及其分院民、刑事案件、行政訴訟、強制執 行、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件,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,並注意其 辦案期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