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條
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案件自收案之日起、行政訴訟事件自分庭之日起,逾
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,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,並應由承辦書記官
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(附格式),經法官、庭長核閱,會統計人員送
請院長核定後,於翌月十五日前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:
一、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,逾一年四個月。
二、民事第二審訴訟事件及刑事第二審案件,逾二年;其經第三人參與沒
收程序之刑事通常程序第二審案件,逾二年四個月。
三、民刑事抗告案件,逾六個月。
四、通常行政訴訟事件,逾二年。
五、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及其抗告事件,逾八個月。
六、其他聲請或聲明案件,逾五個月。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
沒收案件及刑事聲請再審案件,逾八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