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9條
法院於審理案件需用特約通譯時,應依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辦理。

法院選定特約通譯後,應於庭期前相當期間備函通知;庭畢時,書記官應 填具特約通譯日費、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(格式如附件二),由承辦 法官審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