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
民事訴訟
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8條
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,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,始得採為裁判之基 礎。
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,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,並得適時表 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