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 總則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4條
法院於必要時,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:

一、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 人為說明或發問。

二、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。

三、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。

四、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。

五、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