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 附則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36條
法人之負責人、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、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因執行 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除處罰其行為人外,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 前條第一項之罰金。

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。對前項法人 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及於行為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