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 行政訴訟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33條
關於撤銷、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,當事人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,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,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 。

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,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 主張有無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