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 民事訴訟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21條
智慧財產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,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之規定。

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合法異議者,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送智慧 財產法院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