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 民事訴訟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16條
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、廢止之原因者,法院應就其主張 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,不適用民事訴訟法、行政訴訟法、商標法、專 利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。

前項情形,法院認有撤銷、廢止之原因時,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 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