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 民事訴訟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14條
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,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要件,或 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,或其原因嗣已消滅,向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撤銷秘 密保持命令。但本案裁判確定後,應向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法院聲請。

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。

關於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,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。

前項裁定,得為抗告。

秘密保持命令經裁定撤銷確定時,失其效力。

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確定時,除聲請人及相對人外,就該營業秘密如 有其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,法院應通知撤銷之意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