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 民事訴訟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12條
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,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。

二、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。

三、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