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
民事訴訟
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12條
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,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:
一、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。
二、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。
三、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