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察法施行細則  彈劾權 ( 98 年 02 月 11 日)
第9條
彈劾案經審查會審查決定後應於三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提案委員。提案委 員對於審查不成立之案件有異議時,應於十日內提出之,並由監察業務處 通知其他委員舉行再審查會。但以一次為限。

前項提案委員提出異議,應由原提案委員二人以上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