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察法施行細則  彈劾權 ( 98 年 02 月 11 日)
第7條
彈劾案審查會對審查之案件,應決定成立或不成立。

審查決定成立之案件應有左列之決議:

一、送達機關。

二、是否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。

三、是否移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辦理。

四、公布或不公布。

審查決定不予成立之案件,應作成紀錄,載明出席人數及投票結果並提院 會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