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察法施行細則
彈劾權
( 98 年 02 月 11 日)
第6條
審查委員審查彈劾案,對於提案之事實與文義認為有說明之必要時,得請 提案委員列席說明,於答復審查委員詢問後退席。
成立之彈劾案案文,審查會認為必要時,得修改之。
彈劾案件於未審查前,原提案委員得聲請撤回。但經開會審查者,不得撤 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