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察法施行細則  彈劾權 ( 98 年 02 月 11 日)
第5條
彈劾案之審查會,由監察業務處於收到彈劾案件後三日內訂定開會日期, 於開會前五日依輪序通知審查委員,並於開會二日前將彈劾案文連同有關 資料密送審查委員。開會時須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,以出 席委員輪序最前者為主席。

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,應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,由出席委員用無記 名投票表決,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。

審查會因出席審查委員不足法定人數時,其無故未出席或退席者,再開審 查會時,改由其他委員依輪序遞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