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察法施行細則  彈劾權 ( 98 年 02 月 11 日)
第4條
監察委員依本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提出彈劾案後,應即依本法第八條及 第九條之規定由監察委員依籤定席次輪流擔任審查。

彈劾案之審查,以監察委員十三人為審查委員。但舉行再審查會時,如可 參加審查委員人數不足十三人時,不在此限。

依輪序應擔任審查之委員,如有經院長核定應行迴避或因故請假者,由其 他委員依輪序遞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