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察法施行細則  彈劾權 ( 98 年 02 月 11 日)
第14條
彈劾案於懲戒機關議決書送達監察院後,應即通知提案委員核議,除認有 再審議之法定原因,依法移請再審議外;其經依監察法第十四條規定通知 急速救濟處理者,俟該管長官將處理情形函復監察院後核議;其涉及刑事 責任經移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者,俟各該機關將辦理確定情形,通知 監察院後核議。認為適當,即由提案委員製定結案報告書,提報監察院會 議。

提案委員認為尚須查明者,由監察院行文有關機關查詢,或由提案委員逕 行調查,經查詢或調查後,認為適當,再製定結案報告書,提報監察院會 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