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察法  彈劾權 ( 81 年 11 月 13 日)
第8條
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,監察院應 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。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,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 實或新證據,經審查後,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