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察法
調查
( 81 年 11 月 13 日)
第27條
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,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。
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,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,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 ,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。
凡攜去之證件,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,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