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察法  糾正 ( 81 年 11 月 13 日)
第25條
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,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,並應以書面 答復監察院,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,監察院 得質問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