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察法  糾正 ( 81 年 11 月 13 日)
第24條
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,經各有關委員會 之審查及決議,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,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,促其注 意改善。

第25條
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,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,並應以書面 答復監察院,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,監察院 得質問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