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察法  彈劾權 ( 81 年 11 月 13 日)
第18條
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,在停止任用期間,任何機關不得任用。

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,如有依法升遷,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。

但其懲戒處分為申誡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