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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 ( 103 年 04 月 21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考試院各種證書及證明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:

一、考試及格證書費:每張新臺幣五百元。

二、訓練合格證書費:每張新臺幣五百元。

三、補發各項考試及訓練及(合)格證明書費:每張新臺幣五百元。

四、英文及格證明書費:每張新臺幣五百元。

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認證者,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正本,並繳納 每張影本認證費新臺幣二十元。

第3條
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免徵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證 書費:

一、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、原住民族、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或 特殊境遇家庭。

二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、原住民族、低收入戶或特 殊境遇家庭。

第4條
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,依辦理費用、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,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。

第5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