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 ( 99 年 06 月 28 日)
第16條
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由同居人、受雇人、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 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時,應於送達證書上註明姓名及其與應受送達人 之關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