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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 ( 106 年 02 月 14 日)
第7條
調解委員請求日費、旅費及報酬,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民 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、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一式兩份,由承辦書記官 核計其數額,送請法官審核後,一份附卷,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 ,並按程序結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