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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 ( 106 年 02 月 14 日)
第6條
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,依調解事件之性質,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 ,每人每件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;其他民事調解事件,每人每件以新臺幣 五百元為限。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,於新臺幣三百元至五千元之範 圍內增減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