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 執行程序 ( 92 年 01 月 06 日)
第29條
司法院認公證人應受懲戒事由情節重大,有先行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,得 依職權或依移送機關、公會之聲請,命令公證人於懲戒程序終結前,先行 停止其職務。

前項命令之執行,準用執行停職處分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