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第26條
司法院對議決確定之處分,依下列規定分別命令執行之:
一、申誡、罰鍰及停職者,令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令受懲戒處分人所屬
法院送達命令。
二、撤職者,令行高等法或其分院轉令受懲戒處分人所屬法院追繳其公證
人遴任證書並註銷其登錄。
所屬法院應將執行結果層報司法院備查,並副知受懲戒處分人所屬公會;
執行追繳公證人遴任證書無效果者,所屬法院應層報司法院於證書存根登
記註銷作廢並刊登公報。
執行停職、撤職處分者,所屬法院應於公證人名簿註記起訖 (停職部分)
日期,將執行結果層報司法院備查,並通知外交部、聯合會及受懲戒處分
人所屬公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