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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 懲戒程序 ( 92 年 01 月 06 日)
第19條
議決書應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被付懲戒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事務所所在地、所屬地方法 院或其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 (以下簡稱所屬法院、所屬公會) 。

二、被付懲戒事由。

三、議決主文。

四、事實、證據及議決之理由。

五、議決之年、月、日。

六、出席審議主任委員、委員簽名蓋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