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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 懲戒程序 ( 92 年 01 月 06 日)
第17條
審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。

出席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,各不達過半數時,應將各說排列,由最不利 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序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,至達過半數為 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