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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 懲戒程序 ( 92 年 01 月 06 日)
第14條
懲戒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為免付懲戒之議決:

一、移送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。

二、同一事件,已受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。

三、被付懲戒人已退職、遭免職或死亡。

四、自應付懲戒事由終了之日起,至移送懲戒委員會之日止,已逾十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