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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 懲戒程序 ( 92 年 01 月 06 日)
第13條
被付懲戒人因證據不足、無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應付懲戒事由或雖有本 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情事而認不必懲戒者,應為不付懲戒之議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