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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 ( 105 年 03 月 14 日)
第5條
庭務員及法警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,執行法庭勤務,不另設席 。

法警於開庭時站立法庭審判活動區之適當位置,維護法庭秩序及人員安全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