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 ( 88 年 01 月 19 日)
第3條
臨時開庭期間,所需辦理審判、行政人員,除視情形得由當地借用機關有 關人員兼辦外,應由各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