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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 解釋案件之審理 ( 82 年 02 月 03 日)
第4條
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:

一、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。

二、關於法律或命令,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。

三、關於省自治法、縣自治法、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。

前項解釋之事項,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