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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 解釋案件之審理 ( 82 年 02 月 03 日)
第17條
大法官決議之解釋文,應附具解釋理由書,連同各大法官對該解釋之協同 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,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,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其關係 人。

大法官所為之解釋,得諭知有關機關執行,並得確定執行之種類及方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