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 解釋案件之審理 ( 82 年 02 月 03 日)
第16條
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,院長不能主持時,以副院長為主席。院 長、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,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,資同以年長 者充之。

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,由值月大法官召集,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