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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 解釋案件之審理 ( 82 年 02 月 03 日)
第14條
大法官解釋憲法,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,及出席人三分之 二同意,方得通過。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,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
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,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,及出席 人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