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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扶助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7條
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宗旨。

二、名稱。

三、基金會及分會會址。

四、基金種類、數額、保管及運用方法。

五、業務項目。

六、組織。

七、人事管理。

八、業務及財務之監督及管理。

九、法律扶助之申請、審查及覆議等。

十、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。

十一、幹部及職員。

十二、會計。

十三、章程之變更。

十四、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,其訂定、修正及廢止程序。

十五、財產處分之程序。

十六、解散事由、清算程序及賸餘財產之歸屬。

十七、其他依本法所定重要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