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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扶助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6條
基金會之基金為新臺幣一百億元,除鼓勵民間捐助外,由主管機關逐年編 列預算捐助。

創立基金新臺幣五億元,由主管機關於第一個年度編足預算捐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