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法律扶助法  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55條
董事、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,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 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。

董事、監察人相互間,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之關係 。

董事、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,不得擔任基金會總務、 會計及人事職務。

前三項之規定,於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