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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扶助法  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41條
基金會置執行長、副執行長各一人,均專任,應具有法學專門學識,由基 金會聘任。執行長任期三年,期滿得續聘。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,綜 理會務;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。

執行長、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。

執行長、副執行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,應予解任,其解任程序與聘 任程序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