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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扶助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4條
本法所稱法律扶助,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訴訟、非訟、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、辯護或輔佐。

二、調解、和解之代理。

三、法律文件撰擬。

四、法律諮詢。

五、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。

六、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