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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扶助法
總則
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4條
本法所稱法律扶助,包括下列事項:
一、訴訟、非訟、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、辯護或輔佐。
二、調解、和解之代理。
三、法律文件撰擬。
四、法律諮詢。
五、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。
六、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