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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扶助法  法律扶助之申請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21條
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,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、證明之文件或陳述有偽 造、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,分會應撤銷其准許。

依前項規定撤銷前,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。

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時,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於一定期限內將已受扶 助所生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返還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