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法律扶助法  法律扶助之申請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7條
申請法律扶助,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分會:

一、申請人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明文件編號、住所或居所。 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明文件 編號、住所或居所,及與申請人之關係。

二、第五條之情形及相關釋明或證明文件。

三、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。

四、法律扶助之種類。

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、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,無法為完全陳述者,得由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逕以其為申請人代為前項之申請。

以言詞為申請者,分會應做成紀錄,經向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讀 ,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。

申請法律扶助不合第一項所定程式者,分會應定期通知補正;逾期未補正 者,駁回其申請,並載明覆議之期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