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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扶助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0條
基金會辦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訂定、修正及廢止法律扶助辦法。

二、規劃、執行法律扶助事務。

三、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
四、推廣法律扶助、弱勢人權議題之教育。

五、受理機關(構)、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事務。

六、推動與法律扶助、弱勢人權議題相關之法令建置。

七、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。

八、扶助律師之評鑑。

九、其他法律扶助事宜。

基金會辦理前項第五款之事項,應依基金會與委託之政府機關(構)、團 體之契約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