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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法  懲戒處分 ( 104 年 05 月 20 日)
第22條
同一行為,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。

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,仍得予以懲戒。其同一行為不受刑 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