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公務員懲戒法
懲戒處分
( 104 年 05 月 20 日)
第22條
同一行為,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。
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,仍得予以懲戒。其同一行為不受刑 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,亦同。